可拒絕披露的資料

  1. 部門可拒絕披露下列類別的資料,或拒絕證實或否認是否有該等資料;而在拒絕提供資料時,通常會提述下文所述的理由。
  1. 凡本部提及的"傷害"或"損害",包括實際造成的傷害及損害 ,以及可能或有理由預期會造成的傷害及損害。在這些情況下,有關部門會考慮披露資料的公眾利益是否超過可能造成的傷害或損害。

防務及保安

    1. 資料如披露會令本港的防務受到傷害或損害。
    2. 資料如披露會令本港的保安受到傷害或損害。

對外事務

    1. 資料如披露會令對外事務或與其他政府或國際組織的關係受到傷害或損害。
    2. 資料是在保密情況下從其他政府、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法庭及國際組織取得,或在保密情況下送交這些政府、法庭及國際組織的。

國籍、出入境及領事事宜

    1. 與出入境或國籍事宜有關的資料。
    2. 資料如披露會令國籍、人事登記、出入境或領事事宜的行政管理或代表其他政府執行的領事工作受到傷害或損害。

執法、法律訴訟程序及公眾安全

    1. 資料如披露會令司法(包括進行審訊和執行或施行法律的工作)受到傷害或損害。
    2. 資料如披露會令法律訴訟程序或任何曾經或可能會在審裁處或調查小組進行的程序或其公正裁決受到傷害或損害,而不論這些調查是否公開進行或這些資料是否曾經或可能會在上述程序中考慮予以披露。
    3. 資料是與已審結、終止或延緩的法律訴訟程序,或與引致或已可能引致法律訴訟程序(無論是刑事或民事訴訟程序)的調查有關。
    4. 因法律專業特權而獲免在法律訴訟程序中提交的資料。
    5. 資料如披露會令防止、調查和偵查罪案及罪行,以及逮捕或檢控罪犯的工作,或任何羈留設施或監獄的保安受到傷害或損害。
    6. 資料如披露會令維持安寧、公眾安全或秩序、或保障財物的工作受到傷害或損害。
    7. 資料如披露可能會危害他人(無論該人是否在香港)的生命或人身安全,或可能會透露為保安目的或為執行或施行法律而在保密情況下提供的資料或協助的來源。

對環境的損害

  1. 資料如披露會令環境、稀有或瀕臨絕種生物及其生長的自然環境受到損害的可能性增加。

經濟的管理

  1. 資料如披露會令貨幣政策的推行、維持金融市場穩定的工作,或政府管理經濟的能力受到傷害或損害。

公務的管理和執行

    1. 資料如披露會令部門的談判、商業或合約活動,或批准酌情補助金或特惠補助金的工作受到傷害或損害。
    2. 資料如披露會令政府的競爭條件或財政狀況或物業利益受到傷害或損害。
    3. 資料如披露會令部門妥善而有效率的運作受到傷害或損害。
    4. 資料要透過不合理地使用部門的資源才能提供。

內部討論及意見

    1. 為行政會議擬備的文件,以及行政會議的會議和審議工作紀錄。
    2. 資料如披露會妨礙政府內部的坦率討論,以及給予政府的意見。這些資料可包括:
      1. 任何政府內部會議或政府諮詢組織的會議紀錄;
      2. 政府官員或顧問向政府提出的看法、意見和建議,以及為政府所作的諮詢和審議。

公務人員的聘任及公職人員的委任

  1. 對公務人員的管理工作會造成傷害或損害的資料。

不當地獲得利益或好處

  1. 資料如披露可能會導致不當地獲得利益或好處。

研究、統計和分析

    1. 如披露與不完整或未完成的分析、研究或統計有關的資料,可能會令人產生誤解,或剝奪有關部門或任何其他人士發布資料的優先權或商業利益。
    2. 只為編製統計數字或進行研究而持有與個人、公司或產品有關資料,而這些資料並不會在研究報告或公布的統計數字中提述。

第三者資料

    1. 資料是為第三者持有或由第三者提供,並從第三者明確知道或獲得暗示不會進一步披露。但如第三者同意或披露資料的公眾利益超過可能造成的傷害或損害,則可予以披露。
    2. 資料是由第三者私下提供,如向資料所述的當事人披露,會傷害當事人或任何其他個人的身體或精神健康,或只應由合適的第三者向當事人披露。

個人私隱

  1. 與任何人(包括已故人士)有關的資料(除了向資料所述的當事人或其他合適人士披露外),除非:
    1. 披露這些資料符合蒐集資料的目的,或
    2. 資料所述的當事人或其他合適人士已同意披露資料,或
    3. 法例許可披露資料,或
    4. 披露資料的公眾利益超過可能造成的傷害或損害。

商務

  1. 資料(包括商業、金融、科學或技術機密、貿易秘密或知識產權等方面的資料)如披露會令任何人的競爭條件或財政狀況受到傷害。

過早要求索取資料

  1. 即將公布或因已預定公布或發表而不宜提前披露的資料。

法定限制

  1. 資料如披露會:
    1. 牴觸任何適用於香港的法律,或
    2. 違反任何根據普通法或適用於香港的國際協議所引起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