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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第1部 适用范围 提供资料 程序 第2部
引言政府应该运用可供使用的资源,为市民提供优质服务。为达致此目的,政府明白到市民是需要充分认识政府及其提供的服务,以及对个人和整个社会均有影响的政策和决定的依据。 本守则界定拟提供资料的范畴,列出按惯例或因应要求提供资料的方式,并订明尽快发放资料的程序。 本守则授权和规定公务员除有特别理由外,按惯例或因应要求提供资料。这些理由载列于第2部。若拒绝任何索取资料的要求,通常会提述这些理由。 任何索取资料的要求均会尽快及妥善地处理,如有需要,有关人员亦会协助市民阐明其要求,或把要求转介至最适当的部门处理。有关的程序会尽量精简。 本守则亦载列有关要求覆检或投诉的程序,以便市民在认为守则的规定未获适当执行时知所遵循。 本守则已上载于互联网,作为“香港一站通”的部分。载录守则的网址为 http://www.access.gov.hk/sc/code.htm 第1部适用范围政府部门1.1 本守则适用于附件A所载列的所有部门 1。 1“部门”一词包括任何部门、局、队、服务、组、秘书处或其他政府机构。
法庭、审裁处及调查小组1.2 本守则不适用于对法庭、审裁处或调查小组所持有的资料。就法庭、审裁处和调查小组所进行的聆讯而言,本守则对现时有关披露资料的法规并无影响。 1.3 然而,本守则适用于司法机构政务长辖下所有法院与审裁处的登记处及行政办事处,以及其他审裁处及调查小组的秘书处和行政办事处所持有的其他资料(即上文第1.2段所述以外的资料)。 提供资料按惯例公布或供查阅的资料1.4 各部门每年均会公布:
此外,各部门亦会公布下述资料,或在适当地点提供这些资料以供查阅:
1.5 每当政府首次推出或更改某项公共服务时,负责的部门会公布足够的资料,说明新增服务的性质或服务有何改变,以及哪些何人会受影响。 应要求提供的资料1.6 各部门亦会应要求就其政策、服务、决定及职责范围以内的其他事宜,提供额外资料。不过,若要求提供的资料属第2部 所载列的范畴,则可予以拒绝。 法定义务及限制1.7 本守则对市民查阅资料的既有法定权利并无影响。同样,守则亦不会影响有关公开资料方面的既有法定限制,不论这些限制是法定禁令或任何根据普通法或适用于香港的国际协议所引起的义务。 程序公开资料主任1.8 各部门会指派一名人员担任公开资料主任,负责促进和监督守则的 执行。 索取资料的要求1.9 索取资料的要求可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提出。 1.10 如索取的资料可以即时和简单地回应、例如口头作答、提供单 张或标准表格,则通常以口头方式提出便可。不过,在有需要或适 当的情况下,公务员可要求市民以书面确认他们的口头要求。 1.11 书面要求市民可以书函或附件C所载的申请表格提出要求,并应寄 交有关部门的公开资料主任。 回应索取资料的要求1.12 当局会尽快回应索取资料的要求。 1.13
倘若口头答覆或提供标准单张、表格等方式均不能完全满足要求(不论是以书面或口头提出),则可透过下列方式提供资料:
资料会尽量以原来的形式提供。纪录内若有些资料不可以披露,其 余部分通常仍可 公开。 1.14
本守则不会强制部门 —
在这些情况下,会尽量向申请人指出适当的资料来源处。 1.15 不过,某部门若接获索取资料的书面要求,而资料是由另一部门所持有,则会代为转介,并通知申请人有关情况。 作出回应的预定时间1.16 在可能范围内,会在接获书面要求后的10日 2 内提供有关资料 。如情况不许可,亦会在接获要求的10日内给予申请人初步答覆,而作出回应的预定时间会是接获要求起计的21日。 2 "日"一词在本守则内是指"历日"。 1.17 如要求不获接纳,则会在上文第1.16段所述的时限内通知申请人。 1.18 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方应才可延至超过21日后才作出回应,但应向申请人解释有关情况,而再延长的期限通常不得超过30日。 1.19 为配合第1.20-1.23段所述有关索取第三者资料的程序,或 如申请人未有按照第1.24段所述支付所征收的费用,这些预定时间在有 需要时可予延长。 第三者资料程序及时间表1.20 如索取的资料是为第三者持有或由第三者提供,并从第三者明 确知道或获得暗示不会进一步披露,而有关公务员认为,为了公 众利益或须披露这些资料,则有关人员会告知该第三者,请他表示同 意或就反对披露这些资料作出陈述,并会要求他在30日内作出回应 ,或应要求给予他一段较长而合理的时间以作出回应。 1.21 经该第三者同意后便可披露有关资料。 1.22 假如该第三者就反对披露作出陈述,或未有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回应,有关人员会以披露资料的公众利益超过可能造成的伤害或损害为理由, 决定应否披露资料,并会通知该第三者有关的决定。 1.23 如决定有关资料应予披露,便会通知该第三者,表示会在通知日期起计的30日后披露这些资料。 收费1.24 处理索取资料的要求需要使用资源,因此各部门可能会按照提供所需资料的成本,向使用这项服务的人士收取费用,而有关资料会在所需的费用缴清后才发放。 覆检1.25 任何人如认为某部门未有遵行守则的规定,可要求该部门覆检有关情况。 上文第1.16至1.19段所载作出回应的预定时间,也适用于各项覆检的要求。 1.26 任何人如认为某部门未有适当执行守则的规定,亦可向申诉专员投诉。申诉专员的地址如下:
第2部可拒绝披露的资料2.1 部门可拒绝披露下列类别的资料,或拒绝证实或否认是否有该等资料;而在拒绝提供资料时,通常会提述下文所述的理由。 2.2 凡本部提及的"伤害"或"损害",包括实际造成的伤害及损害 ,以及可能或有理由预期会造成的伤害及损害。在这些情况下,有关部门会考虑披露资料的公众利益是否超过可能造成的伤害或损害。 防务及保安2.3 (a) 资料如披露会令本港的防务受到伤害或损害。 (b) 资料如披露会令本港的保安受到伤害或损害。 对外事务2.4 (a) 资料如披露会令对外事务或与其他政府或国际组织的关系 受到伤害或损害。 (b) 资料是在保密情况下从其他政府、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庭及国 际组织取得,或在保密情况下送交这些政府、法庭及国际组织的。 国籍、出入境及领事事宜2.5 (a) 与出入境或国籍事宜有关的资料。 (b) 资料如披露会令国籍、人事登记、出入境或领事事宜的行政管理或 代表其他政府执行的领事工作受到伤害或损害。 执法、法律诉讼程序及公众安全2.6 (a) 资料如披露会令司法(包括进行审讯及执行和施行法律的工作)受到伤害或损害。 (b) 资料如披露会令法律诉讼程序或任何曾经或可能会在审裁处或 调查小组进行的程序或其公正裁决受到伤害或损害,而不论 这些调查是否公开进行或 这些资料是否曾经或可能会在上述程序 中考虑予以披露。 (c) 资料是与已审结、终止或延缓的法律诉讼程序,或与引致或已 可能引致法律诉讼程序(无论是刑事或民事诉讼程序)的调查有关。 (d)
因法律专业特权而获 (e) 资料如披露会令防止、调查和侦查罪案及罪行,以及逮捕或检 控罪犯的工作,或任何羁留设施或监狱的保安受到伤害或损害。 (f) 资料如披露会令维持安宁、公众安全或秩序、或保障财物的工 作受到伤害或损害。 (g) 资料如披露可能会危害他人(无论该人是否在香港)的生命或人 身安全,或可能会透露为保安目的或为执行或施行法律而在保密 情况下提供的资料或协助的来源。 对环境的损害2.7 资料如披露会令环境、稀有或濒临绝种生物及其生长的自然环 境受到损害的可能性增加。 经济的管理2.8 资料如披露会令货币政策的推行、维持金融市场稳定的工作,或政府管理经济的能力受到伤害或损害。 公务的管理和执行2.9 (a) 资料如披露会令部门的谈判、商业或合约活动,或批准酌情补 助金或特惠补助金的工作受到伤害或损害。 (b) 资料如披露会令政府的竞争条件或财政状况或物业利益受到伤害 或损害。 (c) 资料如披露会令部门妥善而有效率的运作受到伤害或损害。 (d) 资料要透过不合理地使用部门的资源才能提供。 内部讨论及意见2.10 (a) 为行政会议 拟备的文件,以及行政会议 的 会议和审议工作 纪录。 (b) 资料如披露会妨碍政府内部的坦率讨论,以及给予政府的意见。 这些资料可包括:
公务人员的聘任及公职人员的委任2.11 对公务人员的管理工作会造成伤害或损害的资料。 不当地获得利益或好处2.12 资料如披露可能会导致不当地获得利益或好处。 研究、统计和分析2.13 (a) 如披露与不完整或未完成的分析、研究或统计有关的资料,可能会令人 产生误解,或剥夺有关部门或任何其他人士发布资料的优先权或 商业利益。 (b) 只为编制统计数字或进行研究而持有的个人、公司或产品有关资 料,而这些资料并不会在研究报告或公布的统计数字中提述。 第三者资料2.14 (a) 资料是为第三者持有或由第三者提供,并从第三者明确知道 或获得暗示不会进一步披露。但如第三者同意或披露资料的公众 利益超过可能造成的 伤害或损害,则可予以披露。 (b) 资料是由第三者私下提供,如向资料所述的当事人披露,会伤害 当事人或任何其他个人的身体或精神健康,或只应由合适的第三者向当事人披露。 个人私隐2.15 与任何人(包括已故人士)有关的资料(除了向资料所述的当事人 或其他合适人士披露外),除非:
商务2.16 资料(包括商业、金融、科学或技术机密、贸易秘密或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资料)如披露会令任何人的竞争条件或财政状况受到伤害。 过早要求索取资料2.17 即将公布或因已预定公布或发表而不宜提前披露的资料。 法定限制2.18 资料如披露会:
本守则适用于对下述政府部门
纪录的定义纪录主要包括书面形式的文件,以及 —
本守则可随时复印,毋须事先获得批准。
修订日期: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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